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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税务总局: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观热点

发布时间:2023-03-27 16:26:55 来源:云财经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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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税务总局: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,对物流企业自有(包括自用和出租)或承租的大宗商品(161715)仓储设施用地,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%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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